规章制度

实验室学术活动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1-07-20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学术活动是国家重点实验室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是实验室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的窗口。它直接反映实验室的学术氛围、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关系到实验室的学术影响力。为保证学术活动正常有序的开展,提高学术活动的质量,规范学术活动的组织,加强学术活动的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实验室指定一名副主任主管实验室的学术活动。
第二章 学术活动的组织形式
第3条 邀请学术报告
实验室不定期邀请外单位和国外专家到实验室做特邀学术报告,由主管学术活动的副主任及有关研究员制定计划。实验室为外单位和国外专家支付一定报酬。
第4条 室内学术交流
(1)实验室主任每半年至少向全室做一次学术报告,内容为本学科国内外研究最新动向、前沿热点和发展趋势;研究员每年至少向全室做一次学术报告,内容为本课题学科领域国内外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
(2)凡由实验室派出国外(境外)访问和参加学术活动的人员,在任务结束回国后一个月内须在全室范围内报告有关学科或行业的发展动态及出访的体会,并向实验室呈交书面材料
(3)客座研究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至少向全室做一次学术报告,并呈交书面材料。
第5条 学术沙龙
学术沙龙是研究生相互交流的平台。每两周至三周举行一次,报告人为本室、外单位的研究生或老师,具体事宜由室学生会负责。
第三章 学术活动中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6条 主管学术活动的副主任的职责:
(1)制定实验室的年度学术活动计划;
(2)安排、协调、组织学术活动全过程;
第7条 报告邀请人的基本职责是:
(1)将被邀请人姓名、职称或职务、单位、报告题目和内容以及报告时间提交给执行人;
(2)提出报告人报告所需的硬件设备,如多媒体、投影仪和幻灯机等;
(3)提出其它接待要求。
第8条 执行人(秘书)的基本职责是:
(1)打印报告海报,分别张贴于本实验室公告栏、所东、西区公告栏和附近兄弟单位,并在网上发布消息;
(2)预订工作餐(视需要);
(3)准备报告设备(投影机、投影仪、幻灯机和激光笔等);
(4)每次学术活动之后,负责收集报告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及演示材料,整理后作为实验室归档资料。